佳兆业物业前期配合操作指引

智仁山子 2012-07-041581918一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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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兆业物业前期配合操作指引

  1、目的

  规范物业公司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中的配合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佳兆业物业分公司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中的配合工作。

  3、职责

  3.1 总部品质职能部门

  3.1.1负责指导物业分公司开展前期配合工作。

  3.2 下属分公司和物业服务中心

  3.2.1负责前期配合工作的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营销策划介入

  4.1.1物业分公司须参与项目所在公司营销方案讨论,对以下内容的销售承诺提出相关意见:

  4.1.1对于销售过程中涉及到物业分公司的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水平标准的描述;

  4.1.2买房优惠政策中有关抵缴物业管理费的条款;

  4.1.3物业管理费的收缴标准的变化;

  4.1.4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空房的处理办法;

  4.1.5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及主要注意事项;

  4.1.6物业分公司代收、代缴服务内容;

  4.1.7物业分公司日后市场开拓经营项目方面。

  4.1.2 严禁出现销售过程中的过分承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开展和管理费及其他物业相关费用的收缴带来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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