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

邹飞齐 2013-07-23163162一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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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烟台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

  1、关于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问题

  鲁建标字[2003]3号文规定,9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已于2003年4月1日停止使用。但是,有个别工程仍继续执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建设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现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其原有的配套政策废止,新的计价政策不能与之配套使用。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将不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备案。

  2、关于定额人工单价的问题

     鲁建标字[2008]10号文规定的“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44元/工日)指山东省价目表中的省定额“人工费”单价及“基价” 组成,是全省统一的计价价格,应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有关费用的基础。该综合工日单价不得因合同约定等原因而调整。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仅作为工程所在地市价。

  3、   竹胶(胶合)板模板问题  

  承发包双方办理现场签证的,按签证结算模板制作费用;未办理签证的,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以下列摊消系数确定制作数量,执行10-4-310~315模板制作费用。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现浇混凝土模板子目中成品胶合板模板材料消耗量,计算模板安装、拆除费用。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

  竹胶(胶合)板模板制作摊消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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