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zz2010111 2013-06-201743813二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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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条 目的

  1.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 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 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部)代签。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

  第三条 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森林湖工程部、新都汇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和成本控制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 设计变更单由规划设计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如怡丰森林湖项目18号楼建筑第一次变更,变更页数为1页,编号应为YF-SLH-18-JZ-1-1 ),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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