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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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院建筑设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电影院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放映35mm的变形法、遮幅法宽银幕及普通银幕(包括立体声)三种影片为主的电影院建筑设计。其他兼放电影且有固定放映设备的公共集会、文娱演出建筑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执行。

  第1.0.3条 电影院的规模按观众厅的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201座以上;

  大型801座~1200座;

  中型501座~800座;

  小型500座以下。

  电影院应布点合理,规模适当。当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

  第1.0.4条 电影院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与特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特等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的相应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

  三、视听设施:甲等宜设置立体声。甲等大型以上的观众厅主体结构宜具备能兼放、或以后能改建为兼放70mm影片的条件。

  注:观众厅能兼放70mm影片的土建基本条件参见附录一。

  第1.0.5条 电影院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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